原创 买奶粉踩雷,1700买850罐奶粉,告上法庭硬逼发货,商家竟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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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奶粉踩雷,1700买850罐奶粉,告上法庭硬逼发货,商家竟要上诉

原创
            买奶粉踩雷,1700买850罐奶粉,告上法庭硬逼发货,商家竟要上诉

引言

广西柳州,一男子在网上购物时发现某品牌原来的价格近300元一罐的奶粉被标价为2元。男子马上支付1700元一次性购买了850罐,商家得知后,虚假发货并要求退款处理。男子不同意并告上法庭。可商家却既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交答辩状。一审判定商家败诉;一审宣判后商家不服,提出上诉并出庭应诉,但二审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先生当天在某购物网站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天大的bug,一款原来的价格高达300元的驼奶粉居然标价为仅仅2元一罐!王先生激动得手忙脚乱,立刻下单了850罐,轰轰烈烈花了1700块钱。

结果就在王先生按耐不住激动心情盼望收货的时候,快递信息显示货已经在广州签收,然而王先生却根本没有收到任何奶粉!王先生气炸肺血,立即向客服咆哮,斥责他们明显的虚假发货行为,坚决要求立刻补发商品。

谁知那帮无良商家居然理直气壮地声称这只是个“异常订单”,硬要求退款!王先生勃然大怒,立马将这帮无赖告上法庭,坚决要他们履行合同义务重新发货。

然而那商家却丝毫不当回事,居然直接缺席了庭审!

王先生义正言辞,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支持王先生,责令无良商家重新发货。

谁知那商家居然还不服,提出上诉,居然还说这只是一个“误会”,要求撤销合同!

结果,二审法院果断裁决驳回上诉,全 面支持王先生,维持原判!无良商家终于愤愤收场,王先生终于可以收到心心念念的奶粉了。

整个过程王先生被气得脸色铁青,愤愤不平又无奈,终于得偿所愿,为自己挺身而出打回了公道,可喜可贺!

有人不解,这难道不是重大误解吗?为什么公司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也有人说,这是公司自己的过错,就要自己承担损失。

1、商家的做法实在令人不解,一审居然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任何文字答辩,似乎全然不在乎这起案件。

既然如此漠不关心,为什么还要提起上诉呢?这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传唤被告但被告没有出庭,法院还是可以开庭审理。

但是,这绝 不意味着如果被告不出庭就一定会败诉。

因为原告举证的责任仍然需要履行。

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就算被告不出庭,原告也会败诉,这是事实。

幸运的是,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举证实在太容易了。

因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对原告来说,只需要证明和被告确实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货款,就完成了举证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合同就成立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这个案件中,商家在网上发布了商品信息,标注了价格和数量,王某成功提交订单后,王某和商家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对王某来说,只需要提供订单记录和支付证明就完成了举证责任。

在一审中,被告既没有出庭也没有提出异议,在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和原告已经支付了货款的情况下,自然会被判决败诉。

2、二审中被告败诉,这实在让人费解。

王某只用1700元就买到了原来的价格76万元的奶粉,这种投机行为不过于此了,被告既然出庭了,为何仍然败诉?

被告声称标注了错误的价格属于重大误解,这种说法也比较合理。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因为误解人自己的过失,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比如商品质量、合同结果、价格等,产生了重大的认知偏差,其后果使误解人遭受重大损失,以致完全违反订立合同的目的。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将原来的价格300元的商品标注为每罐2元,价格差距实在太大,似乎确实属于重大误解造成的。

对于重大误解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法律也并不强制当事人必 须履行。

《民法典》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允许误解人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不需要履行。

但是,如果允许误解人随意撤销合同,很显然会使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发展。因此,《民法典》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

小编观点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的结果虽然遵循法律条文判决被告败诉属实,但是从情理上并不十分公平。

商家标注错误的价格如果确属重大误解所致,那么按理应该允许其在知晓后及时提起诉讼撤销合同。但是由于一审商家未出庭也未提起撤销请求,导致其撤销权在法定期限内消灭,这实在过于严苛。如果商家一开始就意识到价格的错误会造成重大损失,我想它必定会及时提起撤销请求。

其次,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似乎过于形式主义,忽视了案件的具体情形。鉴于商品价格差距过大,如果属实属于输入错误,维持原判势必给商家造成不合理损失,这与法律公平精神相违背。

我认为,在此案中法院应斟酌案件具体情况,如果确认价格差距过大属实系输入错误所致,应允许商家撤销合同;若非因输入错误,商家实为故意低价销售,才应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总的来说,法律理应兼顾情理与条文,对特殊案件运用裁量原则,使结果更加公平合理。过度强调法条形式违背法律实质,让正当权益受损之人无所适从,这才是实现法律精神的至大障碍。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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