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郭利,现在知道的人肯定不多了,但是在十年前,郭利的名字就像一把钝刀,在中国的司法界、舆论界来回摩擦,那种深深的疼痛和最终皮开肉绽的结果,让我至今难以忘怀,现在郭利案刮开的伤口早已结了痂,但是留下的伤疤始终还在,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牢记住的东西,因为我不希望当年的不可思议可以再次上演,也将尽全力去阻止因郭利案推进的司法进步的倒退——毕竟当年我们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当年的郭利
2008年,三鹿奶粉问题最终引发全国奶制品行业的信任危机,许多其他奶制品企业的产品同样还有三聚氰胺的事实被越来越多证实。郭利因为女儿身体长期状况不佳联想到可能是奶粉存在疑问,除了将女儿带至医院检查,还将家中剩余的“施恩”牌奶粉送至中立部门进行检验,结果测出那些奶粉含较高的三聚氰胺成分。之后郭利一边通过网络发布他私人调查的结果一边与施恩公司交涉,结果是施恩公司愿意一次性补偿郭利40万元,郭利出具保证书放弃其他诉求!
施恩牌奶粉
现在看这个事件,若只到此处,则皆大欢喜:作为生产商的雅士利集团当时正在积极谋划上市,这种负面新闻如果可以用区区40万元压住是最好的结果;郭利虽然吃喝不愁,但是拿到40万赔偿用于女儿身体的恢复也是不错的结局!然而所有人都没想到,事情最终却因为一次难以预料的意外走向了最为惨烈的方向!
雅士利集团
在郭利拿到40万赔偿金是在签署协议的第二天,也就是2009年6月14日,但11天之后,也就是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关于郭利的采访片,片名为《一个男人,如何让施恩奶粉低头》,据了解,这个采访录制的时间在2009年3月,内容主要还是郭利向媒体反映奶粉问题,因为后期制作和审核等步骤才拖了几个月发布。写到此处,即使时隔15年,我也可以想象已经付出40万赔偿金的施恩奶粉那一方的错愕,以及郭利自己的始料未及!然而让所有人意外的是,4天后,雅士利集团主动找到郭利商谈继续赔偿的事宜,郭利给出了300万的最终赔偿价格,而雅士利集团竟然很爽快的答应下来,并相约在杭州交割!
钱
2009年7月23日,郭利在预定交割的杭州被捕。他不知道的是,在他和雅士利集团商谈再次赔偿的第二天,雅士利集团就向公司所在地的潮安县警方报了警,警方也迅速立案,之后双方所有的行为根本不是为了让郭利拿到赔偿,仅仅就是凑齐敲诈勒索罪的所有证据!果不其然,一年后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 以下是一审的法院认定内容,供读者参考!
(1)郭利的犯意并非是在施恩公司段某某一方的引诱下产生的。
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在与施恩公司段某某再次联系之前,主观上已有向施恩公司索取300万元的意图,并为此做了准备。
被害单位与郭利联系,只是为郭利提出索要300万元提供了机会,并没有制造其犯意。(2)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理由: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足以涵盖郭利一方的各项赔偿请求权。
郭利再次提出300万元赔偿款不存在合法的请求权,且郭利虚构其亲属对赔偿不满意和其妻因此流产、有精神病等事实。
郭利还向并非“施恩”奶粉生产厂家的雅土利公司索要赔偿。(3)郭利对被害单位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
郭利在与施恩公司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仍向被害单位索要300万元,提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媒体对两家公司进行负面报道、配合国外调查等,使两家企业破产。
以上手段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综上,被告人郭利在没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郭利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郭利
这份认定放在今时今日简直匪夷所思!让我们逐条解读!
【关于郭利犯罪的主观故意】
原文对于施恩敲诈行为的主观故意是这样认定的: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在与施恩公司段某某再次联系之前,主观上已有向施恩公司索取300万元的意图,并为此做了准备。被害单位与郭利联系,只是为郭利提出索要300万元提供了机会,并没有制造其犯意。
以上这两句话翻译成大白话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郭利早就想敲诈施恩公司300万,并做好了相关的准备,只不过没有想到施恩公司会主动联系了自己,于是就顺理成章开始自己的敲诈行为!而施恩公司和郭利商谈的行为不是引诱其犯罪,而是正常的商洽行为!
司法
真的是难以想象,这种满满自我矛盾的论述,竟然可以出现在我们的公堂之上!几乎每一行、每一个字都充斥者难以想象的逻辑,最后竟然还可以推导出一个自己想要的结果!如果这样的逻辑和推导可以成立,那判别蓄谋与否就太简单了——只需要从结果按照自己的思路倒推,想判有罪,就往蓄意那个方向走,想判无罪,就往无意那个方向走,这哪里是现代司法公平公正的精神?简直就是……
司法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
原文是这样: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足以涵盖郭利一方的各项赔偿请求权。郭利再次提出300万元赔偿款不存在合法的请求权,且郭利虚构其亲属对赔偿不满意和其妻因此流产、有精神病等事实。
这里面其实牵扯到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郭利是否违背了第一次的赔偿协议。由于郭利和施恩公司第一次签署的协议至今没有公开,我不能肯定地说谁是谁非!但我想这份协议肯定是以施恩公司利益为主导的,其中对于郭利不能主张其他权利的限制一定是更为严格的,所以即使不是郭利自己主动去违背了第一次的赔偿协议,只要是施恩一方没有作为但出现了违背协议的结果,郭利的违约行为是肯定的!
约定
读者中有一部分人可能有点糊涂了,我反方向说一下大家就都明白了:郭利要是签约的时候明确这次采访除外,则郭利肯定不是违约了,而且施恩方面也无话可说;但这个事情只能是郭利自己提出,施恩方面不可能知道!所以最后的责任在于郭利而非施恩,更不会是第三方的电视台——郭利可以致函电视台不得播放节目,但他一样没有这么做!
为什么我们要明确郭利的责任呢?因为这是这次审判的底层逻辑基础,即郭利毁约在前,施恩再次联系郭利的初衷是重新建立合约而非引诱犯罪!
郭利
然而问题在于,郭利毁约并不能说明之后的300万赔偿要求是不合理的!换言之,郭利毁约应该被追究责任,但是这和他之后向施恩要求加倍赔偿的行为完全不矛盾!两者完全没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只是一种认知上产生差别后产生的结果!
令人叹息的是,对郭利最不利的并不是这些,而是郭利和施恩集团协商时给出增加赔偿的理由!在这份理由中,郭利强调了女儿患病、妻子流产和其亲属的精神问题,然而令人意外的是:郭利的妻子通过书面证明的方式完全推翻了郭利的说辞,也就是说,以当时的证据而言,郭利确实捏造了事实,具备了欺诈的可能性!
郭利妻子的证词
潮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五年,郭利不服上诉,省中院也认为有问题,发回重审,然而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最终郭利开始服刑,其间没有减刑一天,因为郭利拒不认罪!出狱后,他走上了重审申请之路!终于在2015年,广东省高院重新审核该案;之后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郭利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件;法院最终也以以上理由判决一审二审无效,郭利最终定为无罪!值得说一下的是,做出该判决的并非是原来的潮安县法院,而是相隔400多公里的清远市法院——省高院启动了异地审判程序!随后郭利申请了国家赔偿,得到的赔偿金约60多万元!
赔偿
郭利案对于中国司法的推进无疑是巨大的!因为郭利案,最高法出台了好几个司法解释,比如对于拒不认罪和合法申诉的区别对待,比如部分案件异地判决的必要性……正是这些点点滴滴,一丝一毫改变着中国的法治面貌!而法治社会的推进,就是由这样一起起的案件逐渐累积起来的!
法律
今天我们谈论郭利案,早已跳出了所谓的条条框框,有人说这是个人与资本的博弈,最终结果是个人输得干干净净,我完全不能认同这样的说法,我更认为,这是一个双输的结局,因为资本并没有赢——雅士利现在也已经被收购,当年为了维护商誉的所作所为,现在看起来不但滑稽而且滑稽,但是最终还是难逃塌天之祸!有人说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极致,我也不能完全认同,我更觉得这是中国地方经济高速发展,和司法意识没有完全跟上之后产生的剪刀差,是一种时代之痛,而且这个时代至今还没过去!
经济与司法
但是这个时代,总会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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