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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由于郭利女儿一直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当年9月,他带女儿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这意味着肾功能受损。
2009年6月13日,郭利与奶粉生产商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40万元。次日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在拿到40万元的补偿款后,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赔,郭利在谈判中称: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并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雅士利)拒绝支付并于同年6月30日向警方报案。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安县法院)认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万元“赔偿款”系在不存在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事先预谋并虚构其所有亲属对赔偿不满意等借口提出的“索赔”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2010年1月,潮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郭利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中院(以下简称潮州中院)于当年2月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显示,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7月,郭利刑满出狱,此后继续申诉。2015年5月,广东省高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郭利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决定提审此案。
2016年8月8日上午,此案在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据报道,检方当庭发表意见认为,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作为消费者索赔是正当的,要多少钱、多少次都不是定案、定罪的依据。检方称,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郭利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检方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切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众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声称的向媒体曝光厂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虽然郭利最后被改判无罪,但是却缺席了女儿2岁到7岁之间的成长时光。一个维权索赔的父亲到底为何会被打上敲诈勒索的烙印呢?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对比一下也许就明白了。
陈之强是国内年龄最小的“职业打假人”。2021年2月,刚过完18岁生日的他便开启了打假的职业生涯。不到一年时间,他已经跟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几万元之多。然而,“打假”职业带给他的不只是高额收益,还伴随着牢狱之灾。
2021年12月27日,陈之强收到徐闻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截至2021年12月23日止,陈之强已向本院起诉此类案件达800余宗。2021年12月9日,本院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
看到上面两个例子,我们发现敲诈勒索与维权索赔其实是有相似之处的。一个刑事犯罪,一个民事维权,看似边界清晰,但二者掺杂在一起,则极易混淆。特别是,行为人同被害人之间存在权益纠纷的案件,即行为人的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其通过一定的胁迫手段维护权利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作为一家企业,“诚信经营”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倘若行得正坐得端自然不会授人以柄。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他们的存在被很多人说是钻法律的空子。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有他们的存在,才能让消费者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可以说这是一个有利又有弊的群体。
罗马法时代有一句格言——“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希望每个人都能在边界以内行使权力,否则人们一旦开始有预谋、有组织地撕咬经营者时,那么人民权益的忠犬就会变成恶狼。